3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法官铁莹莹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一封大红的感谢信。
原来,2011年5月,项城来郑打工的小陈在郑州一家建材机械设备公司上班时,右手不慎被冲床轧伤,导致两根手指断裂,落下残疾。事发后,公司以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2年3月,小陈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少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未被受理。2013年11月21日,小陈拿到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后,再次提出申请,却被告知超过了时限。
小陈遂将人社局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受理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
铁莹莹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但第二十条也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据此,今年3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小陈的诉讼请求。一审胜诉了,小陈给法官送上感谢信。